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命名,明确实验室功能定位,促进资源共享与跨学科合作,提升教学科研管理效能,特制定本指引。
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、改建及更名的实验室及其下设房间。
第三条 实验室命名遵循“统一规范、功能导向、分类清晰、简明实用”的基本原则。名称应准确反映实验室核心功能或研究方向,并力求简洁,原则上不宜超过15个字,以确保在各类信息系统、标识标牌中的有效显示与应用。
第二章 术语定义
第四条学校实验室组织结构:学校——二级教学科研单位——实验室——实验室房间。本指引涉及“实验室名称”“实验室房间名称”两个层级的命名规范。
实验室:指具有独立功能定位、学术方向或教学任务的组织实体。实验室按照功能及服务对象分为教学、科研、辅助用房、其他四种属性。全校实验室名称不得重复。
实验室房间:指构成实验室的基本物理单元和日常运行场所,是实验室管理的基本单位。一个实验室可下设一个或多个实验室房间。
辅助用房:指为实验室运行提供支撑服务的仓库、设备间等附属房间,可根据需要独立命名或并入主实验室。
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命名规范
第五条规范要求
1.统一性:同一单位内教学实验室命名风格应保持统一。原则上后缀名仅限于实验室、实训室、机房、语音室。
2.功能导向性:应优先描述通用实验功能、技术领域或服务课程群,淡化单一专业归属,以促进资源共享。
第六条命名参考
类型 | 推荐命名格式 | 说明与示例 |
公共基础/专业基础实验室模式 | [通用技术/基础学科] +实验室/实训室 | 服务多学院、多专业,支撑宽口径基础能力与通用技术 |
专业实验室/实训室模式 | [关键技术/专项技能] +实验室/实训室 | 功能精准聚焦,支撑特定课程群或核心技能模块。 示例:机器视觉检测技术实验室、PLC应用技术实验室 |
第四章 科研实验室命名规范
第七条 核心原则
1.学科引领性:应反映前沿科学问题、核心技术或特色研究方向。
2.开放包容性:应有适当广度,能包容研究方向的自然演进。
3.规范性:经科技处审批后方可使用“研究院”“研究所”“中心”“平台”等后缀名。
第八条 命名参考
类型 | 推荐命名格式 | 说明与示例 |
研究方向核心型 | [前沿/特色研究方向] +实验室 | 学术标签鲜明。 |
重大目标导向型 | [重大挑战/国家需求] +实验室 | 面向重大需求。 |
核心技术平台型 | [核心仪器/技术平台] +中心/平台 | 重大设施或共性技术服务。 |
第五章 实验室房间及辅助用房命名规范
第九条 实验室房间及辅助用房命名应在主实验室框架下,更具体地反映该房间的特定实验功能。例如:实验室名称为“智能传感与检测实验室”,其下设房间可命名为:“信号检测实验室”“光学传感实验室”。
第十条若一个实验室仅包含一个房间,则实验室名称与实验室房间名称应保持一致。
第十一条若实验室下设多个功能相同的房间,可采用“名称+阿拉伯数字序号”模式命名。示例:物理实验室1、物理实验室2。
第十二条辅助用房命名参考
空间类型 | 推荐命名格式 | 示例 |
仓库 | [所属单位] + [物资类型] +仓库 | 电气学院仪器设备仓库、材料学院化学试剂仓库 |
设备间 | [实验室] + [设备名] +(设备)间 | 材料科学实验室气瓶间 |
服务器间/核心机房 | [单位/实验室名] +服务器间/核心机房 | 人工智能实验室服务器间、信息学院核心机房 |
其他 | [功能] +室/间 | 样品准备室、废液暂存间、洗涤消毒间 |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实验室或实验室房间名称中如出现英文缩写或词汇,应在实验室简介中予以说明。
第十四条 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命名的,以上级文件命名为准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命名及变更须经所属单位论证,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(教务处/科技处)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名称与本指引不符的,应结合实际逐步调整。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教务处
科技处
2026年1月8日
